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也是团员区别于一般青年的荣誉标志。团的基层组织可通过团员证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接团员组织关系。因此,对团员证进行有效的管理能够促进团的工作方式的转变,推动团的工作的社会化。为更好地规范我校团员证管理,根据《团章》及《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特做如下规定:
一、团员证的作用
1 、证明团员的政治身份;
2 、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3 、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
4 、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
5 、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
6 、作为团员参加团内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
7 、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二、团员证的颁发
青年入团后,团的组织应及时为其办理颁发团员证手续。根据《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校团委有权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并可以授权各院系团委办理颁证的有关事宜。办理团员证的手续为:
1 、由新团员所在团支部向新团员收缴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并交所属院系团委,作为团员证使用照片。
2 、由院系团委负责用钢笔认真填写团员证中团员自然情况栏目,粘贴该团员照片。
3 、校团委给团员证加盖骑缝团员证专用钢印并统一编号。
4 、新团员交纳团员证工本费五元。
5 、院系团委以郑重方式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
6 、校团委在《团员登记册》上登记新团员的自然情况和团员证编号。该团员所在团支部在团员花名册上做相应登记。
三、团员证的补办
团员应妥善地携带和保管团员证。团员遗失了团员证,并确认无法找回时,要及时报告所在团支部,团支部要向所在院系团委报告情况。各院系团委在了解遗失原因并对团员进行必要教育后,经本人申请可为其补办团员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加盖所在院系团委印章。
四、团员入党后团员证的处理
1 、团员入党后,如果年满二十八周岁且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如果年满二十八周岁但担任了团内职务,该同志仍具有团籍;如果未满二十八周岁,该同志仍可保留团籍。
2 、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不需要在其团员证上予以注明,仍持团员证按时参加其所属院系团委的年度团籍注册,在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更时,其团员组织关系随党员组织关系自然转接,到新单位团组织办理团员登记手续后生效。
3 、团员超龄离团,不再保留团籍,其所属院系团委应在其团员证“超龄离团”栏内注明该同志超龄离团时间,并加盖所在院系团委公章。
4 、团员超龄离团后,团员证由本人保存,留作永久纪念,但不得继续使用。
五、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后团员证的处理
《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收回受留团察看处分团员的团员证,是严肃团的纪律、严格团员证管理的一种特殊措施,目的在于教育犯错误的团员,帮助其改正错误,争取重新恢复团员权利。收回团员证的一般方法是:
1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其团员证由所在团支部从留团察看处分批准之日起收回,交予校团委保管。
2 、各院系团委对留团察看期满,经考查,确实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在经校团委批准后取回该团员的团员证。
3 、院系团委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及时办理注册手续。
六、团员证被注销的情况
《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所谓丧失团籍,就是丧失了团员资格。团员丧失团员资格有三种情况:
1 、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校团委批准被开除团籍的团员。
2 、团员退团和团员自行脱团,被团组织宣布除名的团员。
3 、因死亡或其它原因出团的团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