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04-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按照原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实施三学期本科教学制度以及社会实践的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培养青年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与创新,促进教师教学与科研有机结合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实践要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青年学生专业学习相结合、与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和创业活动相结合、与地方经济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 青年学生可参加学校在短学期以及假期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学生也可利用其它时间,如双休日积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社会实践活动领导机构 

 

第七条 成立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党办、教务处、学生处、科技处、财务处、党委宣传部、校团委等部门组成,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日常事务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院团委,由校团委书记担任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成立院级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院总支、行政及分团委、学生会等部门组成,党总支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副书记 担任组长。

 

第三章 活动内容及流程 

 

第九条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法律、卫生等服务,把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送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运用所学知识服务当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条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科技扶助、企业帮扶、文化宣传、医疗服务、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活动。同时,根据我校教学实习周期长、地域广、师资强等特点,依托教学生产实习,继续坚持社会实践与教学生产实习相结合,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提供广阔的空间和有利的条件。

 

第十一条 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院系,团队人数控制在 — 15 人,实践团队需有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为了能更好地开展实践,实践团队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按双向受益的原则,广泛联系并建立实践基地。实践计划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经组织者(队长)所在学院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学院统一上报学校团委。校团委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在学期开学时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论文。

 

第四章 活动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的学院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干部 和专业 老师带队。

 

第十五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根据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十六条 实践过程中,各团队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活动要紧扣主题,明确意义,扎实工作,讲求实效,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十七条 做好社会实践的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工作 

、每个实践分队要指定一名同学为信息员,专门负责本队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实践对要通过简报、新闻剪报、活动图片等多种形式报送社会实践活动情况、活动项目进展情况、媒体有关反映、典型活动事件等信息内容; 

、报送方式和渠道: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及时将各类信息报送团委办公室。团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详细统计各实践分队报送的各类信息,并编写社会实践活动简报。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校团委每年拿出固定资金作为社会实践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国家、省级重点团队。其他经费来源采取学校、学院和服务地、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实践经费。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各学院分团委向校团委上交社会实践计划(含:实践时间、地点、内容、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团队成员情况等),进行立项登记。学校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重点社会实践团(队)并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重点实践团队;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其中,资助各实践团体的经费 80% ,奖励经费 15% 。配备社会实践的装备经费 5% 

 

第二十一条 重点扶持带有科研选题和去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跨院(系)、跨年级的实践团(队);学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同时参考路程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第二十二条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一经核实,学校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经费调整原则:校团委依据各实践团(队)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课题的意义和作用、有无专业教师带队、完成项目能 力的评估等标准,对有关团(队)的资助金额予以一定程度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团委报销;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六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考评 

   、由各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成考评小组,其组成人员包括 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分团委、学生会主要负责干部及各班班长、团支书等,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考评。 

   、每个学生每次社会实践后必须提交社会实践的单位证明材料、调查报告和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等原始材料。 

   、考评工作在两个长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进行,考评结果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作为评奖评优的依据之一。同时,社会实践活动要同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结合进行,全方位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每学期考核记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中,通过认证进一步实现社会实践的科学化、制度化。

 

第二十六条 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校社会实践活动向前发展,学校决定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院授予“优秀组织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奖”;个人奖分为“优秀指导教师奖”、“优秀个人奖”、“优秀通讯员奖”和“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

 

第二十八条 申报“团体奖”的单位,应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先进个人奖”由各基层团委(团总支)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优指标提出建议,报校团委审定;“优秀成果奖”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校团委根据评审规则确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山西大学本科生课外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本科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态度积极、诚恳,效果明显,每次记 0.5 学分;

 

暑期社会实践中,参加实践者记 分,撰写调查报告,记 0.3 学分;调查报告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分别加记 、 1.5 、 、 0.5 学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记 、 、 学分(同一作品不累计,只记最高分);获奖调查报告如有其他参与者,主要参与者可视为第一作者加记课外学分,非主要参与者比照第一作者依次以 0.5 学分为基数递减记取学分,最低可加记 0.5 学分;

 

暑期社会实践中,实践队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荣誉,实践队成员每人分别记 、 、 学分;

 

暑期社会实践中,被评为学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通讯员记 学分,获得省级先进个人记 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