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本科生课外学分制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6-04-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基地。为了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中青联发 [2002]14 号)文件精神及《山西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山西大学本科生课外学分记取办法》(山大教字 [2003]18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及原则。本细则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的,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大学生;坚持以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着力点;坚持以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三个结合”的原则,即:课内课外相结合、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学习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细则以具有山西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为实施对象。对于其它具有山西大学学籍的在校生可参照本细则适用。

 

第四条 实施要求。山西大学本科生课外学分制的实施同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结合进行,要求达到“六项内容一个证书”。六项内容即山西大学课外学分制涵盖:思想政治和道德素养、社会实践、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及技能培训六个方面,全方位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一个证书即《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每学期考核记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中,通过认证进一步实现课外学分制的科学化、制度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使课外学分制有领导、有组织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专门的课外学分制实施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为组长,学工部、教务处、校团委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课外学分制的实施和运行。各院系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分团委书记为副组长,各年级主任(班主任)、教务员为成员的实施机构。

 

第六条 课外学分制实施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主抓,校团委牵头,学工部、教务处、宣传部、科技处、社科处、各院系党总支为成员单位。各院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七条 根据课外活动的不同类型,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为:

 

学工部负责组织政治理论、思想道德、形势政策、成才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课外活动;

 

教务处负责组织基础课和专业课有关的学科竞赛、人文素质教育等方面的课外活动;

 

校团委负责组织课外学术科技创新与创业、校园文化艺术、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及学生社团等活动;

 

各院系结合本院系实际,积极为学生参与课外活动创造条件。

 

第三章 课外学分计算办法 

 

第八条 本科生的课外学分通过参加课外活动并达到相应要求取得。课外活动的构成即本细则第四条所要求涵盖的六项内容。

 

第九条 本科生课外学分不得低于 26 学分。达不到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第十条 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最低学分为 学分。

 

参加每学期集体组织的政治学习、形势教育及重大政治活动,经考勤无迟到、早退、缺勤现象者,记 学分;

 

参加党课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记 学分;

 

获得学生单项奖学金中的道德风尚奖者,记 学分;

 

参加党团组织的其他培训,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记 学分。

 

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先、三优、四十佳” 称号者,分别记 、 、 学分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含入学军训)。最低学分为 学分。

 

参与学校、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态度积极、诚恳,效果明显,每次记 0.5 学分;

 

暑期社会实践中,参加实践者,记 分,撰写调查报告,记 0.3 学分;调查报告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分别加记 、 1.5 、 、 0.5 学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记 、 、 学分(同一作品不得累计,只记最高分); 获奖调查报告如有其他参与者,主要参与者可视为第一作者加记课外学分,非主要参与者比照第一作者依次以 0.5 学分为基数递减记取学分,最低可加记 0.5 学分;

 

暑期社会实践中,实践队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荣誉,实践队成员每人分别记 、 、 学分;

 

暑期社会实践中,被评为学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通讯员者记 学分,获得省级先进个人记 学分;

 

参加入学军训全过程,记 学分。

 

第十二条 课外学术科技创新与创业。最低学分为 学分。

 

在课外积极 学习和研究 非本专业知识,并记有相关学习笔记者,记 学分;

 

参加各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与创业活动者,每次记 0.3 学分;

 

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者最高可加记 学分最低可加记 0.5 学分,按所设奖项以 0.5 学分为基数依次递减;

 

在校级“创新挑战杯”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者,第一作者分别加记 、 、 、 学分;在省级“兴晋挑战杯”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者,第一作者分别加记 、 、 、 学分;在全国“挑战杯”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中,获得特等、一、二、三等奖者,第一作者分别加记 、 、 、 、学分;(以上三项中,同一作品只记最高奖项、最高分,不重复记取);

 

创业计划竞赛、数学建模大赛、电子设计大赛及其它国家、省、校各级竞赛的学分记取参照“挑战杯”;

 

在国家级、省级出版社出版论著、文艺著作,每部作品分别记取 、 学分;

 

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科技发明者,记 学分;

 

在国家级、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论文分别记 、 学分;在各类报刊如校报、系刊等公开发表作品,每篇记 学分;

 

音乐、美术作品获国家级、省级奖励者,每部作品分别记取 、 学分;

 

上述各项的主要参与者或共同合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记取课外学分,非主要参与者或共同合作者的其他参与者比照第一作者依次以 0.5 学分为基数递减记取学分,最低可记 0.5 学分;

 

第十三条 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

 

选读最低学分为 学分,选读《书海引航》中推荐的书籍或山西大学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推荐阅读的书籍,记 10000 字读书笔记,记 学分,并以 5000 字为基数,读书笔记每增加 5000 字加记 0.5 学分;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凡是参加各级文艺比赛、学习竞赛、体育比赛等活动,每次记 0.3 学分;

 

国家级、省级文艺比赛、学习竞赛、体育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个人和集体的组成人员,分别加记 、 、 、 学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和集体的组成人员,分别加记 、 、 学 分;(以上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奖励、最高学分,不累计);

 

在国家级、省级报刊发表文艺作品,每篇分别记 、 学分;

 

参加校级各类文艺比赛、学习竞赛、体育比赛等活动,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或鼓励奖的个人和集体的组成人员,分别加记 、 2.5 、 、 学分;

 

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文艺比赛、学习竞赛、体育比赛等活动,获奖个人或集体组成人员最高可加记 学分最低可加记 0.5 学分,按所设奖项以 0.5 学分为基数依次递减;

 

以上各项中的非集体项目中如有其他参与者,可比照主要参与者或第一作者以 0.5 学分为基数递减,记取学分。

 

第十四条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

 

在校注册成立新的学生社团,其主要发起人、共同合作者各记 分、 分;在学生社团中担任第一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参与组织人员的,各记 分、 分、 0.5 分;积极参加一个或多个学生社团,并参与其活动的,记 0.5 学分;

 

所在学生社团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奖励的,第一负责人分别积 分、 分、 分。其他负责人及参与组织人员所记学分以 0.5 分为基数分别递减,最低可记 0.5 分;个人因在学生社团工作或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奖励的分别积 分、 分 分;

 

所在班级被评为省级先进班集体,班长、团支部书记记 分,学生每人记 1.5 分;所在班级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班长、团支部书记记 1.5 学分,学生每人记 学分;

 

校级、院系学生会干部组织学生活动,方案具体,效果明显,总结全面,组织人员依主次分别记 、 1.5 、 、 0.5 学分;

 

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一学期累计 10 日或三次以上者,记 学分;

 

校外兼任社会工作,有单位证明,有成绩总结,记 学分;

 

第十五条 技能培训。

 

通过培训,经过考核获得法律、计算机、会计、文秘、公关、剑桥商务英语、体育、导游、驾驶等国家承认的资格或等级证书,每项记 学分。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保证课外学分制的实施。 课外学分制的考核按照“谁组织谁考核”的原则进行。 所有考核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课外学分制 考核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提供参加课外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团支部为单位组织学生自评。

 

(二)各年级团支部在年级主任(班主任)指导下对学生自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加注审核意见。

 

(三)各院系团委对全院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情况进行二次审核,填写《山西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外学分登记表》,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

 

(四)公示结束确无异议后,课外学分登记表由院系党总支最终审查通过,并由教务员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上报教务处,同时报学工部、校团委备案。

 

(五)教务处负责对毕业生的 课外学分进行最后汇总,填写《山西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外学分登记总表》,作为学生毕业依据。

 

(六)课外学分制实施领导组成员应对各院系课外学分制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院系情况,以本细则为依据,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校课外学分制实施领导组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应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认证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在新生中试行。